为进一步加强学平险规范管理,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根据全省教育系统学平险捐资助教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现将有关政策法规向社会(师生)告知如下:
一、鼓励学生及家长投保学平险
学平险是专门为在校学生(含在园幼儿)设计的带有公益性质的商业险种,可以让投保学生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得到更充足、更全面的赔偿。通过推行学平险,能有效防范和转移风险,对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构建平安和谐校园,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和教育部等部门对加强学校(含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完善学校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的有关部署要求,充分认识推行学平险的重要意义,正确宣传保险知识和作用,增强广大师生和家长的保险意识,提升学校安全工作水平。
二、严格执行学平险有关政策法规
各级银保监部门和各级教育部门要按照“依法监管、市场运作、规范管理、自愿投保”的原则,加强对学平险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推动学平险业务依法、合规开展。
各保险公司要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项监管规定,一是建立学平险业务销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经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以生为本、优惠学生,不得出现侵害投保学生利益的行为;二是保障学生自主选择权,严禁采取任何手段强制学生投保,严禁通过学校、政府部门等指定或限定承保机构,严禁利用职权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三是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将保险条款、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合同相关内容完整、准确告知投保人,严禁欺骗或隐瞒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四是加强对合作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不得直接或通过保险中介机构为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资金;五是准确记录学平险业务数据,加强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并为客户提供电话、互联网、微信或其他方式的学平险保单信息实时查询服务。
各级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教师要严格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5〕6号)中关于“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代收商业保险费,不得允许保险公司进校设点推销、销售商业保险”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或其他不当手段干预学平险市场,不得违背自愿原则,采取直接扫码方式指定或限定学生及家长投保特定保险公司、不得为承保机构代收学平险费用并从中获取任何形式的服务报酬,不得再以“防灾防损费”“捐资助教”等形式收取与学平险保费及佣金挂钩的各种费用。
三、认真落实学校安全教育管理职责
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牢固树立预防为先的理念,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落实安全标准,健全管理制度,压实安全责任,完善隐患排查和风险防范机制,健全学生意外事故预防与处理的长效机制。要充分保障学生及家庭的合法权益,坚持学生及家长投保自愿的原则,督促承保机构为学生及家长投保、理赔等提供规范、便捷、周到服务,通过公示栏、公示墙等方式将学平险收费标准、保险合同条款以及理赔咨询、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四、切实提升学平险服务质效
从2022年秋季学期起,保险公司自主开展或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开展学平险业务时,应从便利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开发或自主选择合作对象的网上自助投保缴费系统,由自愿购买学平险的学生或家长登录自行缴费。学生或家长投保时,各保险公司应当全面告知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重要事项,及时逐一向投保人发放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学生发生意外事故向相应保险公司报案后,承保公司应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核查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各种证明和资料,并出具理赔意见。对有争议的,通过协商、仲裁、诉讼解决。鼓励支持保险公司开展学平险一站式理赔。有关投保、理赔业务数据,各保险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反映。
为推动学平险业务阳光操作,充分运用“赣服通”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集约便民优势,为学生、家长自愿投保学平险提供更充分的选择和更优质的服务,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提示自愿购买学平险的广大学生、家长可自行登录“赣服通”平台,通过学平险页面自主选择保险公司及其学平险产品,按照保险公司承保要求自助录入投保信息并向保险公司完成投保缴费。
各保险公司要按照重点维护参保人利益、适度兼顾保险人利益以及市场化原则,针对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科学厘定学平险产品费率,加快推进学平险产品改革。鉴于学平险的特殊性,支持鼓励保险公司积极让利消费者,在满足消费者保障需求、覆盖风险成本基础上降低学平险产品费率。
省教育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开展学平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履约服务质效组织开展年度综合评价。
五、严格落实学平险捐资助教资金管理规定
各地各校必须严格执行《江西教育保险捐资助教资金管理监督办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违规收受保险机构利益输送。对顶风违规,继续存在向教育部门实施利益输送的保险机构,一经查实,将列入全省教育保险市场主体“黑名单”,并坚决清除出我省教育保险市场。对涉及的违规违纪问题,一律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江西银保监局处理。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