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过程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有效预防和减少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认定
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认定分四个等级,按轻重等级分别为:教学差错、三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一级教学事故。
(一)下列情节之一者,认定为教学差错:
1.未履行相关手续,擅自调整上课时间、地点;
2.上课迟到、提早下课或空堂10分钟以内;
3.监考迟到或空堂10分钟以内;
4.上课或监考期间拨打或接听手机;
5.违反监考规定,在监考时闲聊、看书报或处理与监考无关的事务;
6.一份试卷命题错误达到10分以上但不满20分;
7.期末考试成绩录入超过4天,仍没有录入学生考试成绩;
8.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致使在上课过程中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00元以下或学生受伤,医疗费用1000元以下;
9.未及时通知学生调课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的;
10.经各或教务处认定的,轻度违反学校教学规章制度的其他行为。
(二)下列情节之一者,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1.上课迟到、提早下课或空堂10分钟以上一节课以下;
2.已到教学场所但不进行正常的教学活动在2节课及以内;
3.未经所在学部或教务处同意,违反教学周历提前结束课程,减少课时在6课时以内;
4.未履行相关手续,私自请他人代课在2课时及以内;
5.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致使在上课过程中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至5000元或学生受伤,医疗费用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
6.一份试卷命题错误在20分以上但不满30分;
7.监考迟到或上课空堂10分钟以上20分钟以下;
8.未按规定的时间提交试卷造成后果的;
9.学校期末考试成绩录入结束超过5天,仍没有录入学生考试成绩;
10.经各学部或教务处认定的,违反学校教学规章制度的其他类似行为。
(三)下列情节之一者,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1.无故旷课1节以上2节以内的;
2.已到教学场所但不进行正常的教学活动2节课以上;
3.未经所在学部或教务处同意,违反教学周历提前结束课程,减少课时超过2周;
4.未履行相关手续私自请他人代课超过2节课以上的;
5.因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致使上课过程中造成公、私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至10000元或学生受伤,医疗费用达到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
6.一份试卷命题错误在30分以上但不满40分;
7.监考迟到或上课空堂20分钟以上;
8.教师命题时,考题题量不足,或题目过于简单,致使80%的学生在半小时内就结束了考试;
9.考试完毕时,未及时发现并记录,造成收回的试卷份数与实考学生人数不符;
10.试卷命题内容不完整,或所出的试卷中有严重错误,导致考试无法进行;
11.经各学部或教务处认定的,违反学校教学规章制度的其他类似行为。
(四)下列情节之一者,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1.讲课中有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论和行为;
2.讲课中有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论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
3.有恶言辱骂及体罚学生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
4.在国家级考试中违反考试操作规程,造成泄密、将试卷带出考场等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填写有关考试登记表时,未认真核对,造成严重后果;
5.无故旷课2节以上的;
6.考务人员在考试时,工作缺勤,给整个考试造成严重后果;
7.因不负责任、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上课过程中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000元以上或学生受伤,医疗费用10000元以上;
8.经各学部或教务处认定的,严重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其他类似行为。
二、教学差错与事故处理办法
1.对于教学差错,由学部、教学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凡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两次以上教学差错者,视为一次三级教学事故。
2.对于三级教学事故,由学部、教学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视其情节轻重,本学期教学考核只能评为B及以下。
凡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两次以上三级教学事故者,视为一次二级教学事故。
3.对于二级教学事故,由分管教学副校长负责,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当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定为基本称职,教学事故记入个人业务档案;本学期教学考核只能评为C及以下。
凡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两次以上二级教学事故者,视为一次一级教学事故。
4.对于一级教学事故,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两年内不能参加高一级技术职称的评聘,当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定为不称职,教学事故记入个人业务档案,本学期教学考核为D。
凡在年度内,累计发生两次以上一级教学事故者,学校酌情试行缓聘或解聘。
5.对发生一级教学事故的学部,实行教学质量一票否决制,当年部门年度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
6.各学部发生教学事故,应及时向教务处报告,任何学部和个人都不得隐瞒教学事故、包庇教学事故责任人。对隐瞒事故真相、干扰调查工作,或对举报人、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轻重,按教学差错、三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或一级教学事故处分。
三、教学差错与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一)教学差错与事故的认定程序
1.教学差错、事故的发现者(包括学校领导、管理人员、督导、学部干事、教师和学生等),可直接向学校教学单位报告。
2.教学单位接到报告,及时做好记录,所在学部负责人应及时组织核查,填写《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书》(附表1),教学差错及三级教学事故于1个工作日内报送教务处备案;二级教学事故于2个工作日内报送教务处备案;一级教学事故于3个工作日内报送教务处备案。
3.教务处根据本办法并参照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对教学差错或事故进行认定与处理。三级教学事故和教学差错由教务处认定,二级教学事故由校领导认定,一级教学事故由党委会议认定。
(二)教学差错与事故的处理程序
1.教师出现三级教学事故和教学差错,由教务处发文执行。
2.教师出现二级教学事故,由分管校长批准后,教务处发文执行。
3.教师出现一级教学事故,由校长批准后,学校发文执行。
4.有关教学事故档案记载一式三份,分别由教务处、人事处和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部办公室存档。
5.教师受到教学事故的处理后,能完成学校及所在单位规定的教职工基本岗位职责,无再发生教学事故及无违法乱纪的,三级和教学差错的处理时间已达半年(自教学事故的处理生效之日起算,下同),可自动解除,二级教学事故的处理时间已达1年、一级教学事故的处理时间已达2年,可以从下个聘期始解除。
四、教学差错与事故申诉程序
1.学校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受理教学差错与事故的复议。主任由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教务处负责人、学部负责人等担任,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2.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
3.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异议的教学事故重新进行审查,做出复议决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五、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级各类教育教学单位的教学人员,从2023年5月15日起试行,解释权归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
事故责任人姓名 | 性别 | 职称 | 所在学部 | ||||
教学事故内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等): | |||||||
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部对教学事故初步认定及处理意见: 负责人(签字): 责任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教务处意见: 处长(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学校领导意见: 校领导(签字):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附件材料包括事故责任人检查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