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帮进牢房的教训
案情回放
两个中学生因帮忙而帮进牢房,发人深思。某县某中学学生陈某和罗某,均17岁。一天晚上,二人均接到同学顾某的电话,顾某在电话中说白天被人殴打,请二人帮忙去教训对方。于是二人各自携带一把砍刀,又邀约十几个同学与顾某会合后,在街上寻找白天与顾某打架的肖某某等人。当晚八点,在县城某游戏机房找到肖某某和王某,陈某和罗某为首把对方砍伤后逃离现场。案发后二人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便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律提示
在一些的学生中,也有拉帮结派,讲哥们义气的,一人有事,便邀约多人与对方打群架斗殴,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选择这个案例来教育大家,目的是要警示同学们: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是违法的。违反什么法呢?这是违反了《治案管理处罚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严重的行为还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犯罪,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像该案中帮忙型的违法犯罪时有发生。俗话说,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世界需要热心肠。人在社会中生活,是需要互相帮助的。同学之间,朋友之间有事互相帮忙,乃人之常情,也是无可非议的。但是,不问是好是坏,不问青红皂白,乱帮一气,那是不理智的,弄不好还要触犯法律。
教你一招
同学之间,朋友之间,要请帮忙,一定要三思而后行。是好事,就积极主动热情地、用心地去帮;是坏事、违法的事、甚至是犯罪的事,不仅不能帮,而且要劝阻,制止,举报。如果不分是非曲直地乱帮忙,就会越帮越忙,还可能把自己和同学、朋友都帮进牢房,害人害己。看见同学、朋友之间发生争吵、矛盾时,要努力从中斡旋、劝解,促进双方互谅互让,大事化小,小事化无,消除隔阂,化解矛盾,切勿火上浇油,激化矛盾。
争强好胜走上黄泉路
案情回放
某中学16岁的初三男生扬扬,争强好胜,称王称霸,同学们都惧怕他,同学们暗地里叫他“老大”。后来,同年级另外一班从外校转来了一男生熊某,也是“打架王”。俗话说“一山难容二虎”,扬扬和熊某都想当校园“老大”,两人关系势同水火。一天,扬扬在放学回家路上遇到熊某。扬扬挑衅地说:“我们今天下午来比比如何?”熊某毫不示弱,马上应战。熊某心想:扬扬这次是有备而来,自己单枪匹马定要吃亏。正巧,与熊某同班的“死党”王某追上来和他打招呼,熊某把扬扬挑战的事说了。王某便打电话叫另外一所学校的好朋友叶某带几个学生下午来打架。下午4点左右,扬扬和熊某等人在学校门口发生了群殴,两人邀约来的帮手也纷纷对打。在冲突中,叶某抽出随身携带尖刀朝扬扬的腹部刺去。扬扬中刀,闷声倒地。双方见事情闹大纷纷散去。扬扬被送到医院,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熊某和王某后由家长带到派出所自首。随后,派出所将叶某抓获归案。检察院审查认为叶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熊某、王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这三人最终受到了法律制裁。
案例警示
这是一起典型的校园暴力案件。近些年来,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校园暴力案件不断发生,在校学生的犯罪率呈上升趋势。
造成校园暴力时有发生的原因主要是青少年缺乏法制教育,法制观念淡薄。另外,独生子女娇生惯养,中学阶段情绪不稳,自我控制能力差,容易冲动,容易义气用事等也是重要原因。同时我们可以看出社会、家庭、学校对未成年人教育和管理也有待加强。要预防校园暴力,关键在于早发现、早教育、早矫正。要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宣传力度,让全社会都来关心和重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学校应加强校园管理,学生间发生矛盾和纠纷应及时化解,及时处理,不要让其扩大。家长要对子女加强教育,不要娇惯,不能纵容,孩子放学后要尽快离校,不要和社会上不明身份的人联系,平时要注意安全防卫,同学之间有矛盾要和家长、教师沟通,不能擅作主张,冲动办事。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恋爱不成凶手 杀人残忍领重刑
案情再现
杨丽、苏平、黄伟均系在校学生。被告人苏平与同学杨丽恋爱,遭杨的母亲王某某反对,遂怀恨在心,邀约被告人黄伟欲行报复。二人携长、短刀各一把,看到杨丽回家后,苏平打电话将杨丽骗至同学家。随后,苏、黄二人以借雨伞为由进入杨丽家中,用携带长刀、短刀刺杀杨丽的母亲王某某数十刀,致王死亡。二人将王的尸体藏于楼顶处的一纸箱内后逃离现场。
法院经过不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苏平和黄伟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情节恶劣。鉴于二被告人作案时未满16周岁,应当从轻处罚。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依照我国《刑法》和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分别判处苏平、黄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苏平、黄伟的法定代理人共同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1050元。
案例警示
一个早恋的中学生,遭到女方父母的反对便走上报复杀人的犯罪道路,留给我们许多深痛的反思。透视这一犯罪案例,使人震惊,发人深醒。青少年如何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恋爱观是青少年走好人生关键一步的重要保证。
中学生的早恋问题,是一个不容回避的客观事实。中学生由于自己还未完成学业,还不能成为社会自食其力、独立的人。学习知识、考试竞争的压力还十分沉重,加上社会阅历还不够,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还在形成之中,因此,陷入早恋而不能自拔,将会严重影响学习,影响成长,从长远来说,也将影响早恋双方情感的发展,反对子女过早谈恋爱,教育子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恋爱观是家长义不容辞的责任。这时候,父母的规劝如有不注重方法的地方,年轻人应从“可怜天下父母心”的角度来体会父母、师长对自己的一片深情厚望,节制自己的行为,更不能以身试法,把握自己在学生阶段的首要任务,处理好感情交流,处理好学习,理解父母的教诲,让中学时光留下美好的回忆。否则,酿制的可能是一辈子品不完的苦酒!
正确运用正当防卫
案情回放
陈某是某学校某班的生活委员,虽然学习成绩不太理想,但是从不惹是生非,是一个安分的孩子。但是,就是这样一个安分的孩子。为了保护同学的正当权益,制止了正在发生的不法行为,却被当地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逮捕,学校师生对此议论纷纷。
原来,本班学生王某与另一班学生向某,因排队打饭发生口角进而发生互殴,经同学劝说两个人各自回到宿舍。向某回到宿舍便向宿舍长李某说了此事,李某一听本宿舍的同学被人打了,怒气冲天,当即带着同宿舍的三四名学生闯入王某的宿舍,威胁王某从学校寄宿部滚出去。与王某同宿舍的陈某看不过李某等人的霸道,怒斥他们的威胁行为,李某等人被赶出了王某的宿舍。
第二天晚上下晚自习以后,李某等四五个人,个个手持凳子腿、砖头将王某的宿舍团团围住,王某一看人来气势汹汹,非常害怕,就关死了宿舍门,任凭李某等怎样叫喊,坚持不开门。气急败坏的李某等人用脚猛地将宿舍门踢开,拥进宿舍,冲着王某就是一通乱打,陈某等同学赶忙劝阻,却遭到了李某等人同样的殴打。陈某为了自卫,顺手从床底下抓起一只瓶子,冲着李某的脸部砸了过去,李某他们受到这一击后,都停止了进攻,但陈某仍怒气未消,继续用破了的瓶子划破了向某的手臂。第二天,经法医检验中心认定:李某左眼失明,为重伤,向某为轻伤。
案例警示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由于正当防卫行为,给不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该条第二款又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从这个角度来看,陈某属防卫过当。在当时的情况下,陈某用破碎的瓶子刺伤李某,李某等人停止了攻击王某之后,仍怒不可遏地向向某刺去。所以,他要负法律责任。
同学之间有了小矛盾,完全可以静下心来分析谁对谁错,谁错了当然就应该道歉,如果分辨不清,可以请老师评判并进行处理。动手打架是不文明的行为,更是一个人不成熟的表现;其次,同学们相互间应该多“忍让”。俗话说得好:“让人非我弱”、“宰相肚里能撑船”、“退一步海阔天空”、“忍一时之气,免除百日之忧”、“君子动口不动手”等等,同学们应该把这些“良训”谨记在心,并付之于行动。有时让一让,什么事都没有了。
学法导航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条规定,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以大欺小强行索要他人财物被处罚
案情
赵某某是初中二年级的学生,14岁,个头比一般同学要高,父母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他们从小对赵某某在生活、学习、思想上关注得很少,只是在钱的方面很大方,孩子要多少给多少,要什么买什么,赵某某身上穿的衣服、脚上穿的鞋子都是名牌。当老师的舅舅对他父母说,你们大人挣钱也挺不容易,要让孩子明白劳动的艰辛,少给一些零花钱。于是父母开始控制赵某某的零花钱。对于习惯了大手大脚的赵某来说,简直是无法生活下去了。
于是他开始在放学的路,找那些低年级的、个头比较矮小的学生要钱。第一次,他竟然找一个小同学要到了6元钱,并警告说:“你要是告诉了别人,我可饶不了你”,尝到了甜头后,又多次强行索要其他同学的钱物,自认为“找到了生财之道”的赵某在一次放学路上向同学强行要钱时,被警察抓住并受到了治安处罚。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三十四条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六)多次偷窃;(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八)吸食、注射毒品;(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